第258号《<深圳经济特区物业治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差不多市政府五届九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2013年11月27日《深圳经济特区物业治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物业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是本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物业治理监督治理工作职责:(一)组织实施《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物业治理的有关规定;(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治理相关政策措施;(三)指导、协调区政府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治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治理相关工作;(四)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五)统一监督治理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六)指导、监督和治理全市物业治理招投标活动;(七)建立物业治理电子投票信息系统、网络信用平台和诚信档案制度;(八)依法处理物业治理重大信访事项;(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治理监管职责。第三条区主管部门同意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辖区内下列物业治理监督治理工作职责:(一)指导街道办事处履行物业治理监管职责;(二)确认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情形,责令严峻违法的业主委员会限期整改、解散;(三)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撤销治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决定治理规约中对特定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对该特定业主无效;(四)会同街道办事处处理物业治理区域划分的争议;(五)指导、监督和治理物业治理招投标活动;(六)办理物业治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治理招投标、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行业协会制裁、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备案事项;(七)批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八)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九)依法处理物业治理信访事项;(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治理监管职责。区主管部门能够依照治理实际,托付街道办事处以区主管部门的名义办理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备案事项和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但业主委员会成立和行业协会制裁的备案除外。第四条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具体负责下列物业治理监督治理工作职责:(一)负责核实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指导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依照本规定垫付筹备费用;(二)对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业主委员会被区主管部门解散、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且拒不执行限期召集决定的情形,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三)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负责指定1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四)调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报区主管部门予以撤销;(五)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完成换届选举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或者组织换届选举;(六)代为治理差不多解散或者任期届满但未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的业主委员会的财物、资料;(七)组织召开街道物业治理联席会议;(八)依法处理物业治理信访事项;(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治理监管职责。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依法贯彻落实其物业治理监管职责。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治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能够依法托付社区工作站办理物业治理相关事务,但受区主管部门托付的事项不得转托付。第五条规划国土、城管、公安、环境爱护、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辖区内物业治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治理。市房地产权登记机构应当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核实业主身份信息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六条各区政府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创新扶持政策,在老旧住宅区和原农村都市化社区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原农村都市化社区能够在各区政府统筹协调、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具体组织下,参照《条例》、本规定及相关规定,成立物业治理自治机构。物业治理自治机构限于自行组织提供物业服务,或者决定购买物业服务并处理与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的相关问题。原农村都市化社区物业治理自治机构成立和运作的具体方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条建立物业治理人民调解制度,调解处理物业治理纠纷,促进社会建设和社区和谐。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治理规约,对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对物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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