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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知》下民间NPO基于不完全产权资金问题探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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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知》下民间NPO基于不完全产权资金问题探析2010年3月25日,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的一纸公告将挂靠其下的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撤销。该中心自1996年成立以来,一直接受境外机构资助,每年运转经费在100万元左右。其之所以撤销,与2010年3月1日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密切相关,是受到该通知冲击的众多民间NPO之一。一、民间NPO存在不完全产权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组织(代表制度以及参与进来的人)是关系性合约的网络。这种认识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组织,可以认为市场关系、企业、非营利性制度、政府实体、政府企业等都存在有效的关系型合约(JensenandMeckling,1967)o因此,可以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看作是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的系列合约的集合,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提供物质要素的出资者、提供决策要素的管理者、提供执行要素的普通员工、作为服务对象的受益者和提供环境要素的政府等。他们在不同类型的组织中分别具有自己的特点,在自助型基金会中,岀资者通常就是受益者。各利益主体提供的要素具有不可或缺性,完成的职能也不同,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缺少其中任何一方组织的运作链条都会断裂。在这些诸多利益相关者中,没有哪一方可以明确为民间NPO的所有者,即民间NPO存在所有权缺位的现象。Fama和Jensen(1983)认为捐助人是非营利组织的所有者,组织的高层管理人员是代理人。Carver(1997)认为非营利组织的所有者可能是服务对象、职员、纳税人、一般公民或其它非营利组织,董事会代表道德上的所有权,应对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行使组织的决策权和控制权。在实践中,组织的岀资者将自有资金投入组织,然后由管理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组织章程,对资金去向做出决策,最后由员工去执行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出资者对资金没有完全所有权。完全所有权包括实际中使用有形物品的权利、获取收入的权利、包括转让在内的管理权。出资者委托代理人对其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但没有收益权,因此,出资者并非组织的所有权人;而组织内部管理人员虽具有一定的决策权力,但没有受益权;受益者虽然具有所谓“获取收入的权力”,但几乎没有管理权。民间NPO在会计期末很少有结余,若有,其结余也不能进行分配,故它不存在剩余索取权。期末盈余不能像企业那样进行分配,最后为出资者净得,而且组织的出资人也没有剩余控制权。二、新《通知》实施后民间NPO基于不完全产权引致资金问题由于民间NPO不具有完全的产权关系,没有明确的所有者,其利益相关者就具体组织而言存在不稳定性,出资人和受益对象不固定。这给组织资金运转带来了诸多不便,引致很多特殊的财务问题。就资金筹集环节而言,我国尚未建立起较为顺畅和规范化的NPO筹资体系和制度,经费的制约是民间NPO发展的瓶颈。而出资者向组织投入资金后,就失去了所有权、管理权和收益权,他们没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因此,他们的资金使用从经济收益角度看并不存在效益差别,投与不投、投向哪个领域或哪个组织对其来说不存在经济上的直接导向。另一方面,对于组织的自愿出资也没有外界强制力量的约束。这就导致出资者对民间NPO的资金注入波动性与变化性非常大,极容易受到外界各种因素和环境的影响,从而加剧了组织筹资问题解决的难度。资金就像组织的血液,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组织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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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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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