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doc浅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東有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近年来颇受社会关注,关于社会抚养费是否应该征收的争议也一直不断。笔者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作些探讨。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下来。1、当前社会对社会抚养费的认识存在偏差。通过调查了解,许多政策外生育的当事人对社会抚养费的理解就是罚款,小孩出生后是自己抚养的,不关政府的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为了限制上户口而进行的罚款。因此,在省公安厅《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措施实施以后,许多人认为社会抚养费不应该进行征收,导致社会抚养费征收率急剧下降。2、 群众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意识不够。大多数的群众认为这是一项超生罚款,而不是补偿性收费,再加上有些政策外生育对象经济条件差,无法进行缴纳。在征收、执行中,许多政策外生育对象往往互相打听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造成有履行能力的也在等待观望,认为其他对象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缴纳不全,自己就不交。许多政策外生育对象都是等到小孩要上学,为了上户口不得已缴纳一部分社会抚养费,造成实际征收率、执结率低。3、 社会抚养费没有做到应收尽收,违法生育存在漏报现象。主要表现为社会抚养费征收面不够、征收到位率不高。一方面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地区之间人口流动加剧,导致人口生育信息无法准确掌握,增加了社会抚养费征收调查、取证、送达、执行的难度。另一方面,计划生育考核指标要求过高,田于担心计划生育实行“一票否决”的考核办法,怕被否决的思想导致乡镇卫计办存在漏报现象。4、 生育政策不断调整,征收程序缺乏统一规范。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带来了干部群众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强制执行力的疑虑,导致超生对象观望等待的现象进一步加剧。同时由于没有制定统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执法规范程序,导致各地征收程序和执法文书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各地执法单位只好自己制定征收执法文书。尽管如此,许多地方的执法文书和程序还有不够规范和有待完善的地方,重点表现在调查取证时无法见到违法当事人,文书送达环节不能到位,存在当事人以此为由进行诉讼的风险。5、执法部门力度不够,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一个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七不准”,虽然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责任,但是却没有强制执行权,独立征收社会抚养费仅靠“做思想工作”显然力度不够。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是新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不顶用的窘境,经常是跑断腿、磨破嘴,但效果甚微。征收人员执法能力、业务素质与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实际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无法满足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与新要求。同时,部分乡镇卫计办缺乏专职干部,卫计办主任、执法人员由事业人员,甚至是村官担任,乡镇计生执法人员队伍不稳定,调整频繁,执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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