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杆户外广告租用协议.doc灯杆户外广告租用协议甲方:思茅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乙方:普洱飞扬文化传播中心依据《屮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一、 甲方同意乙方租用位于城I乂七条路做户外广告发布(灯杆产权属甲方拥有)。租用道路如下表:地点数量规格面积公益商业月光路(茶城大道■红旗会堂)(机场■宁洱大道)(孔明像•鱼水路红绿灯口)(茶城大道■宁洱大道)(石龙路■高家寨红绿灯口)(思澜纪念碑•茶城脚下)(茶城大道•茶马古镇河边):(:®后以双方实际确定数量为依据)、 租用期限为两年,2011年元月一日至2012年12月31日,到期后须自行拆除。三、 乙方在租用期限内须向甲方支付灯杆广告城市道路占用费用每平方米每年300元,539棵(其中132棵公益广告灯杆免交),共407棵,共计293040元,费用为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元月前支付。四、 乙方在租用期限内,灯杆广告的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发生或造成任何公用设施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不可预见性巡视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灯杆、广告牌的维修由乙方负责。租用期满后,灯杆广告经营权交于甲方,灯杆必须全部完好。五、 乙方在租用期限内,应每年更换一次画面,所发布的广告画面内容、效果须报经甲方及相关部门(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布。乙方在租用期限内,每年需为政府免费制作25%的灯杆公益广告,画面内容须报经政府审批同意,灯杆公益广告的城市道路占用费为免交范畴。(制作费用由乙方冲扣道路占用费用)六、 乙方在使用期限内,不得转租、转让。七、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思茅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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