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办法.doc溪人社[201114号竹溪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22号),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实施办法:一、 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局、合管办、卫生学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二、 核定编制人数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在清理核查编制人数的基础上进行。县编办按照省编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V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编办发〔2007〕21号)和省编委《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鄂编发〔2009〕26号)的定编标准,核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县卫生局会同县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做好人员的定编定岗及超编人员分流工作。县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人数,按分级负担的原则和预算管理办法安排专项资金。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由人社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实行宏观调控,遵循以下原则:政策纵向横向相统一原则;标准法定总量控制原则;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体现绩效考核与激励导向原则。在政府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分配,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县人社局、财政局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当地事业单位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二)县人社局、财政局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和具体分配方案,并报人社、财政部门备案。(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人社、财政部门批准。五、绩效工资的分配(一)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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