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构成的认定.doc论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构成的认定摘要本文从法律制度和经济学原理两个角度对纵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耍件及阻却事由进行分析,阐明现行纵向垄断协议构成认定的特征、理论基础及不足。同时,在与欧美纵向垄断协议构成认定机制对比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构成认定机制的建议。关键词纵向垄断协议有效竞争理论本身违法原则合理性原则作者简介:张雷,东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学。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91-02一、纵向垄断协议概述(-)纵向垄断协议概念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经营者Z间可能出于追求自身利益的目的而达成垄断协议,限制竞争。“垄断协议,就是通常所说的卡特尔,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者协同行动,互相约朿各自的经济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垄断协议根据协议双方所处的生产流通环节,可以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二者的关键性区别在于,前者协议双方处于相同生产流通环节,互相之间具有竞争关系,后者协议双方所处生产流通环节不同,不具有竞争关系。因此,所谓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不同生产流通环节、无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行成的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安排或者协同行动。(二)纵向垄断协议对经济效益的影响学界普遍认为,与横向垄断协议相比,纵向垄断协议对经济效益的负面影响更小。原因在于纵向垄断协议行为主体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其对于竞争的限制通常是通过限制交易相对人的经营行为实现。这种的限制竞争的方式是一种间接的限制行为,比起横向垄断协议中,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直接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效果更小,也更为“温和”。另外,纵向垄断协议在限制竞争之外,也有可能产生促进经济效益的积极效果,以覆盖相应的消极影响,从而使社会总福利得到增长。就纵向垄断协议的积极影响来说,纵向垄断协议可以缓解经销商之间“搭便车”的行为,增强经销商改善售后服务等非价格竞争因素的动力;有利于减少经销商进入和经营市场的沉没成本和经营风险;能够有效的维护商誉,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就纵向垄断协议的消极影响来说,纵向垄断协议可能人为的形成市场壁垒,使相关市场转化为垄断市场;可能限制相关产品品牌之间的竞争;可能从结果上导致价格垄断协议的形成。二、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构成要件及阻却事由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范规定,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主要从垄断协议构成耍件及阻却事由两个方面进行判断。现分别对我国法律制度中纵向垄断协议构成要件及阻却事由进行介绍和分析。(-)我国纵向垄断协议的的构成要件纵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有着明确的体现,可以概括为三个要件,即主体耍件、行为要件以及效果要件。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纵向垄断协议的主体应为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即主体要件;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须有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即行为要件;且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须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即效果要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垄断纠纷审理规定》第7条规定,垄断协议案中的被告承担效果要件不成立的举证责任,从侧面说明了纵向垄断协议的构成须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为要件。另外,效果要件中所谓的“效果”是否已经实际产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虽然《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并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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