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XXXX有限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第五条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第七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氧化锌、批发零售:鉄渣、铁粉、钢材、建材(木材、石灰除外)、金属软管、橡胶制品、液压配件、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十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一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股东约定于年月前足额缴纳。股东姓名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章股东第十三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足额缴纳出资;(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六条股东与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和盖章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第十八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第五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十九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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