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护制度为保护女员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公司相关部门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二、月经期保护1、女职工休息室设在倒班休息室,由综合管理部制定专人,对女职工保护专业知识进行相关培训与指导,并建立女职工保健台帐;2、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院确诊后,并提供相关证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休息。三、孕前保护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四、孕期保护1、自确立妊娠之日起,公司按医生要求给予孕妇适当的体检时间,孕前体检按正常考勤结算薪资。2、妊娠满7个月,所在部门应给予工作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3、妊娠女职工,所在部门不安排加班加点,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一般不安排上夜班。4、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由所在部门设立工间休息座位。5、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五、产后保护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所在部门给予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六、哺乳期保护1、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每天给予一个小时的授乳时间。2、婴儿满周岁时,经确诊为体弱儿或照顾不便者,综合管理部适当给予延期产假。3、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所在部门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七、更年期保护1、经县以上(含县)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2、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八、对女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病的查治。九、因女职工主观原因而引发的女职工保护事故责任由女职工本人承担。十、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女职工的保健应当按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附:女职工保健工作台帐编号:姓名部门出生年月配偶姓名子女姓名生育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产假时间延期产假痛经工间休息情况孕期检查情况哺乳情况时间批准人时间批准人时间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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