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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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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二○○○年四月浙江省物价局(通知)浙价费[2000]147号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省环保局,各市、地、县物价局:为了规范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管理,保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下发的《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88]环监字第085号)和《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之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调整和制定浙江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专业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由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委托的计量检定、质量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质量检验和计量检定的规定执行。二、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环境监测机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在上下浮动25%的范围内,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服务应按照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凡接受委托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由委托方付费。监测服务均应提供书面监测报告。四、下列情况不得收费:(一)上级下达的例行环境监测工作、污染源监督检测任务;(二)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三)已有明确经费开支渠道的外省市和本省协作进行的科研课题;(四)为下级环境监测单位作技术指导或解决疑难问题;(五)机动车年检等强制性检验中的机动车尾气测试;(六)其它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五、今后新增加的专业服务收费项目,根据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性质、难度和实际消耗,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六、本通知自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一: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附件二:采样费收费标准附件三:样品测试费收费标准附件四:其他相关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浙江省物价局二○○○年四月十八日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一)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点”——监测点“项”——监测项目“个”——样品个数,“单样”——单个样品“次”——监测次数“孔”——专门设置的监测孔“单源”——单个污染源监测点、孔的设置、样品个数和监测次数均按照国家发布的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二)采样费收费标准一、水质采样采样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地面水表层(距水面≤)点·个·项10中下层(距水面>)点·个·项12地下水点·个·项12感潮河流、深水水库等复杂水体表层(距水面≤)点·个·项15中下层(距水面>)点·个·项25废水点·个·项15海水近海海域(≤5海里)点·个·项15远海海域(>5海里)点·个·项25流量测试点·次50水深点·次20底质个·项45水生生物单样45降水单样45二、土壤及固体废弃物采样采样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土壤表层(深度≤)个·项35中层(<深度≤1米)个·项60下层(深度>1米)个·项115固体废物个·项50三、环境大气采样采样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S02、NOx、TSP8:00-20:00次·点·项4520:00-次日8:00次·点·项55可吸入颗粒物(PMl0)次·点65C0次·点25降尘次·点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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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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