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doc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中国消防在线时间:2007-05-29|文章来源:(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木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木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备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木级财政侦算,逐步增加消防经费的财政投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消防装备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木行政区域内的消防T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木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消防意识和口防口救能力。对在消防丁作中做出突岀贡献、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第六条每年的11月9日为木省消防日。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考不适丿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考进行技术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公安消防队(站)配备先进的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稈,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未经审核不得擅口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史;确需变史的,必须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建筑丁程竣丁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项H的消防审核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以下项目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一)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日;(二)投资一亿元以上的工程项U;(三)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四)涉及两个以上地(市)建设的工程项日。笫九条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一般工程应当在10日之内,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20日Z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需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延长至30Ho第十条从事消防设施设计和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单位,应当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领消防专项工程设计证书。从事消防工程和室内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凭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向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屮领消防T程施工许可证书。省外单位在木省进行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维修的,必须将其设计、施工安装、维修资格证书等资料,报送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杳。设令建筑口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实行先检测后验收和年度定期检测制度。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丁作由施丁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予以协助。第十一•条歌舞厅、影剧院、体育馆、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川或考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举办人型集会、物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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