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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被告人罗永付故意毁坏财物一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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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永付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4)汝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汝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龙,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籍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东升街育林委,现住汝州市酒厂院内。被告人罗永付,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城关镇焦庄村。因本案于2003年8月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松志,河南星烂律师事务所律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永付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使用简易程序。被告人罗永付作无罪辩护,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4月14日重新向本院移送起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书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永付及其辩护人王松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6月12日下午5时许,在汝州市宋宫酒厂院内做生意的户振国、李亚东、李东东(三人在逃)等人与该厂租住房子做生意的吕龙、张志强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起厮打。被他人劝开后,当晚11时许,李亚东、李东东与被告人罗永付等人手持钢管到吕龙、张志强的办公室,住宅砸门而入,砸坏电脑、电视机、功放机、"科达牌"音响等物后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评估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4825元。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照片及估价证明,由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永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请求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龙的意见是,要求被告人罗永付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被告人罗永付辩称,我们砸毁电视机、功放、音响等属实,但我们没有砸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电脑、展示柜,也未进入放置电脑、展示柜的北屋。由此认为我不构成犯罪,同意赔偿除电脑、展示柜以外的被毁物品的损失。辩护人的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永付等手持钢管到吕龙办公室砸坏电脑、展示玻璃柜这一事实不清,罗永付不应承担电脑、展示柜被损坏的责任。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12日下午,在汝州市宋宫酒厂院内做生意的户振国、李亚东、李东东(三人在逃)等人与该厂租住房子做生意的吕龙、张志强等人发生口角。被他人劝开后,当晚11点多钟,李亚东、李东东与被告人罗永付等人手持钢管到吕龙、张志强的办公室、卧室砸门而入。砸坏电脑、电视机、功放机、"科达牌"音响等物后逃离现场。经汝州市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证中心评估,被损坏物品价值4825元。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罗永付供述,2003年6月初,和我一起在汝州市宋宫酒厂门口的陕西涮牛肚店干厨师的李亚东、伙计张老>发生矛盾,张老>喊他在酒厂内卖啤酒的哥哥张超超及张志强等帮忙。李亚东被打后,店老板户振国要求张超超、吕龙、张志强他们过来道歉,他们没有道歉。6月12日下午,李亚东和李东东、户振国、吴腾飞、贺佳乐他们去找张志强和张超超让他们道歉,被王信英、户素芳拉了回来。到了晚上11点多,李东东、李亚东气不过,他们又到吕龙开的啤酒店。户振国知道后把他们劝了回来。我和腾飞、佳乐和另一个叫魏朋的老乡喝酒。我们听说户振国在后面,怕打架,就也去了。户振国见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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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