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流转合同》补充协议书甲方:身份证号:第三方:***************村村民委员会为支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搞活农村经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上,甲方自愿将项目涉及的林权流转给乙方,双方为此签订了《林权流转合同》。现就流转有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如下:一、流转林地面积及方位:甲方同意流转林地的面积以1981年口留山分山到户人口为基准,结合甲方口留山所在地小班总面积(总面积以林业部门实地测量为准)计算确定,不以甲方所持《林权证》为准,实际转让面积为 亩,方位四至以《林权流转合同》为准,四至具体为: 二、 流转期限:自年月日——年月日止。三、 流转价款:流转费每亩每年80元为基数,乙方采取分期支付方式:第一期10年按照80元每亩每年的标准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二期10年按照96元(比第一期增长20%)每宙每年的标准在2024年10月底前一次性付清,(比第二期增长30%)每亩每年的标准在2034年10月底前一次性付清,(比第三期增长40%)每由每年的标准在2044年10月底前一次性付清,(比第四期增长50%)每亩每年的标准在2054年10月底前一次性付清。乙方如未按时足额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按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的视为乙方单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流转合同,收回有关林权并获得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如乙方违约,乙方承诺对因前期生产经营活动对林权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权利义务:1、 甲方承诺流转给乙方的林权没有权属纠纷、经济纠纷,如存在前述纠纷,甲方应妥善处理,逾期三个月甲方没有处理妥当的,视为甲方单方违约,甲方应按当期流转费总额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2、 项目开工前,甲方林地上的附着物(含非连片和零星的杉木、毛竹、茶叶)由甲方自行依法处理,乙方为林木处理预留合理时间并协助办理砍伐手续,在此前提下,乙方不再补偿,甲方保证按乙方该项冃建设进度处理完毕,逾期视为甲方放弃。对连片的毛竹以及甲方人工种植口连片的杉木、茶叶等经济作物,由三方聘请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由乙方购买。3、 在流转期内,乙方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林地内毁林开星、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同时,不得从事规模养猪、养鸡等污染周边环境的经营项目。需耍征用作为建设用地的,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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