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宠物家禽与家畜饲养管理办法本文作者:黄永翔第一公文网原创投稿宠物、家禽与家畜饲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内的宠物饲养与管理活动,建设良好社区环卫环境,预防宠物扰民、伤民及宠物疾患引起的人畜交叉感染而危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文明和谐社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其他省、市及单位社区管理经验,根据绝大多数社区居民的反映与强烈要求,结合社区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区内的宠物管理职能部门为物业管理部门,宣传、水电、房屋管理及社区委为协助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宠物,目前仅指:宠物狗、猫等可供观赏、逗乐玩耍的法律允许私人饲养的四肢小型动物;家禽、家畜包括猪、马、牛、羊、鸡、鸭、鹅、食用鸽等依法可食性动物。第四条、本社区内不提倡、不鼓励、不支持饲养宠物,个别执意饲养者需按地方政府有关宠物管理规定办理理相关手续并在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社区内禁养大型犬、烈性犬及家禽、家畜。第五条、本办法适用社区内所有常住户、暂住户及门面经营等工商业主。第二章分则第六条、本办法许可饲养的宠物必须在自家户内饲养,不得在户外饲养与遛、放,且出入社区区域不得着地。第七条、饲养宠物者必须保持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在社区内丢弃宠物与宠物粪便,不得扰民。第八条、未办理宠物饲养手续并在物业登记的宠物一律不得进入社区,进入社区必须提供相应证件接受物业管理部门检查。第九条、物业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常态化巡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者及时进行处理。第十条、社区内流浪狗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扑捉处置。第十一条、饲养人或管理人每月需要向物业管理部门交纳垃圾清理费30元,交款期限为每月底前。第三章罚则第十二条、对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社区委不予低保评审申报并不给予任何困难补助、补贴,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由社区委报经主管部门予以取消。第十三条、凡在社区内不按规定饲养或饲养禁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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