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成立程序和条件要求(一)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由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四)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五)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六)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在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之前,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地点、形式和内容;;;,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七)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八)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九)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选举业主委员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十)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5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法规;、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十一)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筹备组作出书面记录,筹备组全体成员签名并移交业主委员会存档。(十二)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市房产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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