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 (2003年5月23日)(法律第48号)第156次例行国会小泉内阁 食品安全差不多法的颁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1条至第10条)第二章关于筹划制定本法的差不多方针(第11条至第21条)第三章食品安全委员会附则 第一章总则 (目的)第一条制定本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的进展;国际化的进展及其适应与国民饮食生活紧密相关的环境变化的迫切性;确保食品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共团体;食品关连企业;消费者的责、权、力的同时,筹划制定了差不多方针,全面推进此法;以此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定义)第二条本法律中所指的“食品”是指所有的饮品、食品不包括药事法(1960年法律第145号)规定的医药品及与医药相关的产品。(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在制定各项措施时的差不多认识)第三条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必须在以确保国民的健康为重中之重的差不多认识的前提下实施。(食品流通各个时期的安全措施)第四条从农林水产品的生产开始到食品的销售;一系列的国内外食品流通环节(以下称之为“食品流通环节”)中所有相关的要素都有可能对食品的安全性产生阻碍。因而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食品流通各个环节的安全。(防患于未然,以此幸免给国民健康带来不利的阻碍) (国家的责任)第六条国家应往常3条所制定的确保食品安全性的差不多理念为依据(以下称之为“差不多理念”)负责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所需的总的措施的制定及实施。(地点公共团体的责任)第七条地点公共团体应依据差不多理念,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依据和国家适当分担作用的原则:承担为适用于其地点公共团体的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的诸条件而制定地点法规及实施的责任。(食品相关业者的责任)、农药、饲料添加剂、动物用医药制品;及其有可能阻碍到食品安全性的农林渔业的生产资材;食品(包括使用原料、材料的农林水产品)或添加物、器具(指同条第4项中规定的器具)或包装容器(指同条第5项中规定的容器、包装)的生产、引进或销售;其他从事相关事业活动的企业(以下称之为“食品相关企业”)在从事经营、生产时,作为第一责任人,依据差不多理念,为确保食品的安全;在食品流通的各个时期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食品在各流通环节的安全性。,从事食品相关的企业,应依据差不多理念,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尽力提供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食品正确且恰当的情报。,食品相关人从业人员,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依据差不多理念,有义务配合国家或地点公共团体为确保食品安全性所采取的措施。 (消费者的作用)第九条消费者应加深对确保食品安全性有关知识的理解;同时,对所采取的措施发表自己的见解,在确保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第十条为保证本法的顺利实施,政府应从法制上或财政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本法的实施。 第二章法规制定的差不多方针 (食品阻碍健康评估的实施)第十一条在制定有关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措施时,应对人体健康带来损害的生物学的、化学的或物理的要素或状态,食品本身含有的或加入到食品中有可能带来损害的物质,在摄取该食品时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进行“食品阻碍健康评估”(以下称之为“食品健康阻碍评估”,只是此评价仅限于下述记载的场合)。;;,在紧急的场合下,事先来不及对食品健康阻碍进行评价时。·在出现前项第3项所记载的突发事件时,在事后应迅速进行食品健康阻碍评估。·在对前2项进行食品健康阻碍评估时,应依据事件发生时所达到的检测水准和已掌握的科学知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在制定本法规时充分考虑了国民的饮食生活状况等因素,并依据了食品健康阻碍评估的结果。第十二条在制定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法规时,为防止由于摄取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在照顾到国民的饮食适应和其他因素的同时,依照前条第1项或第2项之规定;依照对食品健康评价阻碍的结果制定法规。(促进情报及意见的交换)第十三条为确保食品安全法而制定食品安全时,制定的政策法规应充分体现民意。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力争公正、透明。因此,在制定法规时,应采纳必要的手段、搜集相关情报,并给予相关人员互相交换情报,充分阐述意见的机会。(处理突发事件时的相关体制的配备)第十四条为保证食品的安全性;防止摄取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带来危害,须配备相应的体制,用于防范危害产生或有可能产生紧急事态时的对策及应付突发事件发生。(相关行政机关相互要加强联系)第十五条为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在食品流通的各个时期都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的同时,各相关行政机关须加强沟通,做到信息共享。第十六条在制定保证食品安全性的有关法规时,鉴于食品安全性的重要性应努力充实科学知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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