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强占房屋不腾退法院也可强制执行作者:朱少峰吕苏岩 发布时间:2007-12-2116:16:16ADINPAGE 申请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刘某。 案外人文某,刘某之母。 一、案情陈某与刘某系表兄妹关系。刘某之父系陈某之舅父。 坐落在本市某处的北房3间原系刘某祖父母共有财产。他们共生有5名子女,长子即刘某之父。1978年1月刘某的祖父死亡。1995年3月,祖母与刘某之父等5名子女就遗产继承进行公证,刘某之父等5名子女放弃继承权利,北房3间均归祖母所有。1997年4月,经公证处公证,祖母将上述房屋全部赠予陈某。1998年9月,陈某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2005年1月21日,祖母因病死亡。2005年4月6日,刘某占有使用上述房产中东侧1间。因该房屋属危房,陈某急于修缮,但刘某拒不搬出。为此,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将上述所占房屋腾退。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依法取得北房3间的所有权,对该房产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陈某主张刘某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北房3间东侧1间腾空交予陈某。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二、执行情况上述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陈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时实际居住在该房屋中的人是刘某之弟。后其从该房屋中搬出,但刘某、及其母文某在未告知申请人及执行法院的情况下自行搬进该房屋居住。文某以该房屋属其所有为由,拒不腾退该房屋。 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房屋权属已经判决确认,案外人文某无正当理由占有房屋妨碍了判决的执行,责令其将房屋腾空后交付申请人。 三、处理意见和分歧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从判决确定应腾退的房屋中搬出,案外人占有该房屋的,应如何处理。对此,法院在执行中曾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责令案外人将房屋腾空后交予申请人。腾房案件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将房屋腾退给申请人,案外人占有被执行人应腾退的房屋,妨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法院应当责令案外人立即腾退房屋,拒绝腾退的可予以强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申请人应另案起诉。由于执行时被执行人已经搬出了判决确定的应腾退的房屋,被执行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的问题。案外人是否应当腾退不宜由执行机构确定,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文某进行间接强制执行。所谓“间接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关不直接以强制力实现判决执行内容,而以拘留债务人或科处迟延履行金等不利于被执行人的方法,在心理方面施加压力,促使其自动履行。这种执行方法主要适用于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间接强制执行的方法主要有:(1)拘留、罚款。在特殊情况下,处罚、制裁成为了执行的手段。这是法律允许的以罚款促执行,但并不是“以罚代执”,罚款后被执行人的义务并不免除。(2)责令被执行人向权利人支付迟延履行金。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也成为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3)转化为赔偿执行。法院对于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除上述方法
案外人强占房屋不腾退 法院也可强制执行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