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保障房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以出售、预售、拍卖等形式转让与受让房地产的行为。第三条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市交易所)在本办法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房地产交易实行价格评估,具体办法按《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与其合法占用的。第二章房地产出售第七条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必须到市交易所办理交易登记手续。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书,由代理人办理。第八条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应向市交易所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的申报。交易双方申报的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以评估价格计算税费;高于评估价格的,以申报价格计算税费。第九条按份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部分出售,但在交易前应提前90日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利人出售自有的部分房地产时,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书。能分割的应允许分割出售;不能分割的,须经协商共同出售。第十条出售租赁的房地产,产权人应提前书面通知承租人,告知其在同等条件下具有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应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十一条在同等条件下,按共有人、抵押权人、承租人、其他优先购买权人的顺序享有房地产优先购买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下列房地产不得出售: (一)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二)权属不清的;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四)经行政主管机关公告拆迁的房屋;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房地产。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出售: (一)未经产权登记的; (二)经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 (三)产权人死亡,继承人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 (四)房地产设定的他项权利未注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视为出售,必须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 (一)以房地产出资,并已转为合资企业拥有的; (二)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收购、合并或分立企业时,房地产转移为新的权利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房地产的,应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属于政府直管的公房,应由市房地产主管机关审批;属于系统自管公房的,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条款,以及变更与解除等,依照《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七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售房地产时,出售人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依照本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