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梁平县人民法院.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1梁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梁法民初字第2412号原告王XX,男,生于1980年3月2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周XX,女,生于1982年3月1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原告周XX,女,生于1982年3月1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邓XX,男,生于1971年7月9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干部。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XX,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XX、周XX与被告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红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代理人和原告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邓XX、被告委托代理人石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周XX诉称,原告于2006年9月28日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梁平县梁山镇大河路南侧锦绣家园小区18幢4层06号三室二厅二卫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156402元。原告于2007年12月14日接房,按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8年2月14日前将该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书交付给原告。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迟迟不交付房屋产权证,直到2009年52月21日,才将房屋产权证交付原告,根据合同第十五条第2款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违约金11759元。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的装饰、设备标准第5项约定住宅进户门为防盗门,而被告却没有按约定安装防盗门,按合同第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双倍差价1000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共计12759元。被告辩称,二原告于2006年9月28日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该房屋于2007年12月14日交付原告使用是事实,但二原告2008年9月24日才向被告提供其所购房屋系二原告共同共有的证明,2009年3月6日才将办理产权证所必需的相关证件、资料提交完毕。因此,原告对被告应于2008年2月14日交付房屋产权证的认识有误,原告是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主要义务人,被告只是协助到房管部门办证,而不是在2008年2月14日前将房屋产权证办好交付原告。按照原、被告订立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5条约定,原告在30日内未能提供产权登记需要的相关证件、资料,由于原告的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原告完整提供办理房地产权证资料的时间为2009年3月6日,被告按规定及时协助原告办理了房地产权证,并未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应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2007年12月14日房屋交付时,原、被告已经就被告违约事项达成协议,并由被告支付了原告违约金8000元,原告对被告交付的房屋已无异议,其要求被告再赔偿防盗门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王XX、周XX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订立的《重庆市商品房3买卖合同》;;;、盼盼安全门信誉卡;;《办理产权证通知》之照片;;。上列证据系复印件,第1项证据,拟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9月2

梁平县人民法院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xxj165868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