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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异地搬迁扶贫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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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异地搬迁扶贫工作意见为深入实施生态移民工程,全面推进农民异地搬迁扶贫体制创新各项工作,根据《省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3]373号)和市扶贫改革试验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扶贫改革试验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以促进农村人口集聚为主线,将灾害搬迁、整村搬迁、工程拆迁、农村住房改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低收入群众保障房建设等六项政策,统一纳入农民异地搬迁扶贫体系。通过政策引导,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农民异地搬迁,加快山区农民融入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实现增收致富,切实改善民生。,通过五年的努力,力争破除农民异地搬迁过程中住房安置、就业增收、融入城镇等环节的体制机制障碍,创新农民搬迁安置方式,健全农村人口集聚的体制机制,完成农民异地搬迁15000人以上。“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二、对象范围、(1)列入地质灾害隐患点避让搬迁计划的农户;(2)列入扶贫重点村农民异地搬迁计划的农户;(3)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省、市、县重点项目需拆房的异地搬迁农户。(1)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轻重缓急搬迁避让的;(2)县城水源保护区和30户以下小规模自然村整体搬迁的;(3)省、市、县重点项目建设需拆迁的搬迁农户;(4)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区内,按期拆除原居住地所有房屋的农户;(5)经县政府研究认为需要搬迁安置的其他特殊情形。(1)经申报,列入年度搬迁计划的农户;(2)安置前,必须整幢、全部拆除原有住宅及附属用房(含新、旧房屋、灰房等附属用房及跨村审批建房),与村委会签订异地搬迁与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所有协议书。对需要保留的有文化价值的古建筑、古民房等,须经县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县扶贫办认定。(1)分户安置原则农民异地搬迁安置以户为单位,被扶持的农户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每户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异地搬迁扶持政策。报名前,根据分户条件已立户的,可以分户安置。女儿招婿,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户口迁入的,可另立一户安置。但父母必须与子女中的一人并户享受政策,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必须与其父母并户享受安置政策。户口在搬迁村的离异人员,现尚未再婚的,必须与子女或父母并户享受安置政策,不能单独安置。(2)下列人员可以享受安置政策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在册农业人口,包括下列人口:①确因读书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全日制大中小院校在校生(含学前儿童和当年毕业生),不包括农转非后出生登记为非农业人口的子女;②户籍由搬迁范围内迁出的现役义务兵、二级以下士官(含二级)、服刑及劳教人员;③户口在搬迁村的农嫁非人员及其农业户口子女;④已结婚登记户籍没有办法迁入的农业人口(乡镇街道证明)。(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或个人,不能享受异地搬迁扶持政策①已享受过旧村改造批建新房、异地搬迁、地质灾害搬迁和拆迁安置政策之一的;②户籍关系在农村的国家在编公务人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包括在村离退休人员);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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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