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单位“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中央单位“小金库”中央单位“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09 〕 18 号,以下简称《意见》) 和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 2009 〕7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为了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 切实将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小金库”问题的惩处工作落到实处, 确保中央政策的严肃性和治理工作的有效性, 按照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的要求, 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办公室)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研究起草了《中央单位“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 供各检查组在代拟处理处罚决定书时执行, 并供各省(区、市) 参考。一、“小金库”的概念和认定根据《意见》和《实施办法》的规定, 本次治理工作“小金库”的定义是: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 含有价证券) 及其形成的资产。与以往“小金库”概念相比, 这次治理工作“小金库”的界定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二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 含有价证券)及其资产; 三是就认定而言不强调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 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这是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的唯一标准。所谓“单位账簿”就是指本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规定: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法》还对会计核算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提出以下基本要求: 第一,必须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不允许不设置会计账簿。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由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制度、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第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不允许相互替代。第三,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或账外账。第四,必须保证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真实、完整。会计账簿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该经济业务是合法的并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薄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 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在更正处盖章,各会计核算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生成也必须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小金库”不是法律用语。因此,在研究起草处理处罚决定书时, 还是要根据《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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