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科学合理的布局,依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河北省进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县城以下建制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中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区位优势明显、规模大、进展快的个不建制镇,可按都市公共服务设施标准配置。、一般镇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依照镇区进展的时期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按照总体规划和操纵性详细规划来确定。中心镇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确定,除考虑为全镇服务外,还应考虑为周边乡镇服务。乡和村庄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依照居住人口规模确定。,规划中应预留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服务设施中心。:1贯彻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爱护生态环境的差不多国策,考虑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2依照村镇区位、环境、交通等因素,综合考虑建筑的布局和造型。3尊重地点文化,连续历史文脉,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现代建筑,创建能够承载历史经历和时代特点的精品公共建筑。4历史风貌建筑以及有价值的近现代建筑的改、扩建,在规划中应予以爱护,改扩建部分要与原有建筑相协调。:1突出公共服务设施在村镇风貌中的引领作用,形成以公共服务设施为主体的村镇景观。2公共服务设施周边的建筑及公共艺术品、园林景观必须与主建筑协调,共同形成公共服务设施风貌区。3公共服务设施地段其他建筑的色调应与公共服务设施协调一致,突出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志性。4应操纵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建筑物的尺度、体量、高度、距离等,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视觉形象。,在规划编制和治理中,还可依照实际需求在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所列项目以外,增加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都市公共服务设施能覆盖的区域,一般不再单独建设。、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集贸设施、社会保障。《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和《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类)分为七大类,分不为C1—行政治理用地;C2—教育机构用地;C3—文体科技用地;C4—医疗保健用地;C5—商业金融用地;C6—集贸设施用地;C7—社会保障用地。镇操纵性详细规划和其他需进一步划分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宜分为C1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用地;C12—公安、法庭、治安治理用地;C13—市场治理、税务治理、市容治理等各专项治理机构用地;C14—经济、中介机构用地。,宜分为C21—托儿所和幼儿园用地;C22—小学用地;C23—初级中学用地;C24—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用地;C25—职业学校、成人教育、培训和专科院校用地。,宜分为C31—文化娱乐用地;C32—体育用地;C33—图书科技用地;C34—文物、纪念、宗教等设施用地。,宜分为C41—医疗保健设施;C42—防疫与计生设施;C43—疗养设施用地。,宜分为C51—旅店、饭店及旅游设施用地;C52—商店、药店、超市用地;C53—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用地;C54—理发、洗衣、劳动服务等用地;C55—综合修理、加工、收购点用地。,宜分为C61—一般商品市场、蔬菜市场用地;C62—燃料、建材、生产资料市场用地;C63—畜禽、水产品市场用地。,宜分为C71—残障人康复用地;C72—敬老院和儿童福利院用地;C73—养老服务站用地。,本导则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分为中心镇、乡镇、中心村和基层村四级,其中乡镇包括中心镇以外的一般建制镇和乡。,对个不需要调整级不的,要通过充分论证。、一般镇和乡的公共服务设施除服务镇区或乡驻地外,还应服务于镇(乡)域。服务范围超过镇(乡)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应依照其服务范围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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