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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定稿).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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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区内主干道同侧烟草制品零售点直线间距不得少于60米。城区内次要干道和其他街道、巷的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40米。乡、镇、自然村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且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第三条全市原有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内零售点已经趋于饱和,不再新增零售点。新增设的车站、机场、码头,内设零售点不得超过5户。第四条城区各封闭式居民小区按照居民户数为标准确定零售点,100户以下设置2户;100户以上的,每超过100户可增设1户。工矿企业、部队营区、高等院校内申请办证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办理。第五条城区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及专业市场按其规模设置,规模在200户以下的,内设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规模在200户以上的,每超过100户可增设1户。间距不得小于30米。乡镇综合性农贸、商贸市场规模在100户以上的,内设卷烟零售点不超过5个;规模在100户以下的,内设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第六条宾馆、饭店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超市、综合性商店、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县区80平方米)以上,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不受间距限制。第七条残疾人、特困户本人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需提供相关有效证件,经审查情况属实后,可适当予以照顾(主要干道及繁华商业区零售点直线间距不得少于30米,次要干道和其他街道、巷的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20米;营业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每人限办一证且不得变更。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烟火的场所;(二)经营地点在中、小学校园内及校门周围50米半径内;(三)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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