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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规范.doc


文档分类:汽车/机械/制造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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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5号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方法》差不多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的监督治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依照《铁路运输安全爱护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铁路运输安全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通信信号操纵软件及操纵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铁道部制定该类铁路运输安全设备产品目录,并统一公布。铁道部依照需要适时对目录范围进行调整。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向铁道部申请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名录,由铁道部统一公布。   第四条申请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治理制度;   (四)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第五条申请认定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   (四)专业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器具规格、名称、数量明细表;   (五)企业从事相关设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检验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称)、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等资料;   (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质量治理制度等资料;   (七)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明细表;   (八)与所生产的产品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全文或有关条款内容;   (九)详细的技术讲明(属知识产权爱护的技术可注明后略去);   (十)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技术审查的,还需提供相应的鉴定证书和审查意见;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采纳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六条铁道部行政许可治理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铁道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受理的,将申请材料转交铁道部运输局进行审查;不予受理的,应向企业讲明理由。   第七条铁道部运输局审查申请材料后,差不多符合认定条件的,书面通知企业到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性产品质量检测、检验。认为需要通过专家评审的,可聘请专家评审。   第八条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完毕后应将检测、检验报告转送铁道部运输局。   第九条经审查合格的,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讲明理由并及时送达申请企业。   第十条铁道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产品检测、检验和专家评审时刻,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之内。   第十一条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认定证书应注明有效期限。有效期届满,企业要接着生产的,应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铁道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三条企业地点、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向铁道部申请办理认定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铁道部对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向铁道部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申请需提供的材料由铁道部在作出整改决定时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的要紧内容包括:   (一)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二)产品应具备的功能和应符合的标准;   (三)产品实际运用质量情况;   (四)证书使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道部能够撤销其认定证书:   (一)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认定证书;   (二)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   (三)在监督检查中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   (四)因产品质量导致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后果和严峻阻碍的;   (五)依法能够撤销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道部应注销其认定证书:   (一)不再生产认定证书中规定产品的;   (二)企业生产条件或相关产品技术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生产企业需重新申请许可的;   (三)认定证书有效期满,未接着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许可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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