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为了增强临床、医技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及医疗缺陷、差错,杜绝医疗事故,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技术规范等,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差错和医疗事故,按以下程序及要求处理。1、凡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并有科室负责人先口头向医务科、护理部汇报,非正常工作时间向医院总值班汇报,再以书面形式上报医务科或护理部。凡事件危及病人生命时要组织好抢救,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当月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而隐瞒不报的科室,经查出,并经医院医疗质量委员会确定为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根据医疗赔款承担办法加倍扣罚。2、纠纷发生后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病历及各种原始资料。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的不良后果者及死亡病人,应及时封存保留实物,以备检验。3、临床不能明确死亡原因或医患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当事者有责任动员患方为死者进行尸体解剖,如患方不同意做死检,应由患方履行签字手续。如未做尸检动员而影响医疗纠纷处理的,由当事科室及当事人承担责任。尸检应在死后规定时间内进行。4、医疗纠纷发生后,原则上争取在科室内解决问题。首先由科室负责人组织调查、接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虚心诚恳的态度与患方进行沟通,取得对方的理解,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5、如果科室处理医疗纠纷有困难,需医务科或其他职能部门参与处理,应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向分管院长、医务科或护理部报告,非正常工作时间向医院行政总值班汇报。凡申请提交院方参与解决的医疗纠纷事件定为院级医疗纠纷事件。6、院级医疗纠纷处理均有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必要时邀请院外有关部门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该起纠纷定性、定责并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及科室。当事科室相关人员以及其他与该起事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利害关系界限不清的,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7、院级医疗纠纷无法自行处理的,应给予院外调解或进行必要的法律程序。仙女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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