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宣传资料.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宣传资料一、森林防火基本常识 1、“森林防火”的含义是什么? 答: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2、扑救森林火灾不能组织哪些人上山扑火? 答:老人、妇女、中小学生、儿童及身残体弱者。 3、森林燃烧必须具备哪三个条件?答:可燃物、氧气和一定的温度。 4、森林中的可燃物是指哪些? 答:森林中的乔木、灌木、杂草、蕨类、苔藓、地衣、枯立木、腐朽木、枯枝落叶以及地下层的腐殖质、泥炭等,均属可燃物。 5、大理市森林防火“十不准”是什么?严格实行野外火源管理“十不准”,即不准焚香烧纸,不准燃放鞭炮,不准进山吸烟,不准打猎驱兽,不准烧蜂,不准烧炭,不准野外烤火、烘烤食品和烧火做饭,不准烧山开荒、炼山造林和烧牧场,不准用火把照明,不准小孩和精神病人玩火。 6、《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生产性用火和野外用火的管理应当做到哪“八个”必须? 答:⑴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林缘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村民小组同意,报村委会、办事处批准;⑵经批准进行的生产性用火,必须落实防火措施,有专人负责;⑶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必须报县以上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⑷炼山造林、烧牧场,必须提前10天报县(市、区)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发给用火许可证,同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⑸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必须落实消防措施,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进行,由批准机关指定专人监督实施;⑹经森林消防组织检查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期内消除火灾隐患;⑺实施计划烧除,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计划烧除暂行规程》进行;⑻经批准在林区开设旅游景区(景点)的单位,必须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固定吸烟点,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配备必要的灭火机具。 7、发现森林火警拨通“12119”后,应向“12119”台报告哪些情况? 答:“12119”是全国、全省统一的森林火警免费专用报警电话。任何人发现森林火警可直接拨通“12119”报警:应报告火情发生地所在的县、乡、村及具体地名、山名,火势大小或危险程度。另外,还应报告报警人的姓名、身份、联系方法等情况。 二、引发森林火灾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在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指挥机构或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清除的,处10—50元的罚款或警告。不服从扑火指挥或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处50—100元的罚款或警告。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能够并处50—500元的罚款。以上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人员,还可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30亩以上,或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林地面积150亩以上,或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750亩以上或死亡2 人的为特别重大案件。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它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林地面积30亩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林地面积150亩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森林防火相关的

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宣传资料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梅花书斋
  • 文件大小15 KB
  • 时间20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