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的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6部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7〕2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加强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按照“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要求,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干部队伍,为四川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和人才保障。第二条 加强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做到选聘、教育、培养、使用、管理、监督并重,各项政策措施有机统一。第三条全省建立实施“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干部”计划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委组织部),各市(州)及县(市、区)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省、市(州)、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落实专门机构负责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的管理。第二章选 聘第四条选聘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各级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第五条选聘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自愿报名、公开考试、组织考察、择优聘用办法进行。第六条选聘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按照编制计划、宣传报名、组织选聘、签订合同、培训上岗程序实施。第七条报考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应当具备规定的报考条件。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第八条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须与县(市、区)人事部门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3年,试用期3个月;聘用期满后,本人申请留任的,经选聘方同意并考核合格,可续聘。第三章培 训第九条省、市(州)、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把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培训列入干部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定期组织培训。第十条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在签订聘用合同后,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第十一条省委组织部每年抽调一批工作成绩突出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进行重点培训,各市(州)、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对其余村(社区)大学生干部进行普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第十二条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进行培训。第十三条县(市、区)人事部门将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接受培训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并将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四章使用第十四条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按照规定程序担任村(社区)文书(党组织副书记、主任助理、群团干部)。第十五条因工作需要,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受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在征得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同意后,可以按规定程序在村(社区)范围内调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工作岗位,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可按规定程序进入村(社区)组织班子。第十七条对连续3年被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评为优秀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四川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规定的,可按规定程序选拔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第十八条聘用期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经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同意,并报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第五章待遇第十九条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研究生每月补助1500元、本科生每月补助1100元、专科生每月补助900元(民族地区每月分别增加200元);任职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每人每年增发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第二十条聘用期间,县(市、区)人事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参照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干部标准,按照所在地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为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关系。第二十一条聘用期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的待遇,以及因公或者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及有关待遇,参照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干部标准执行,有关费用按规定由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或县级财政承担。第二十二条从2010年起,县(市、区)、乡镇两级事业单位在编制定员内需补充人员时,一般从聘任期满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县(市、区)、乡镇两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应注重从聘任期满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中考录;省内县以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应有一定的比例专门面向聘任期满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第二十三条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期满的大学生干部,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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