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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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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场管理和从事土木工程建设、设备安装、管道和线路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中介服务和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以及非标准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建筑市场管理。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检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筑市场的检查管理,依法查处建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五条建筑市场经营活动,应遵循公平竞争、合法交易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属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范围内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资质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资质证书。第七条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和外省、市来大连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先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认证手续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歇业、分立或合并时,应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前,到原申请办理资质等级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其中分立或合并的,必须重新申请资质等级。第九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在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审查。不按规定报审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第十条资质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设计图签。第三章发承包和招投标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发包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发包,择优选定承包单位。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经计委、经委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立项的部门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持有关立项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并办理工程报建手续;㈡具有地形图、水文和工程地质、地下管道线路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㈢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㈣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已经落实;㈤拆迁进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㈥具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㈦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代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第十五条承包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产品许可证、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及安全生产资格证等证件,并按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不得无证承包或越级超范围承包。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承包采取总承包、总包、分包的方式。总承包、总包单位可以按规定将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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