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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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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破产清算步骤一、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当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WBR经和解整顿仍不能实现和解协议约定的清偿义务,WBR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宣告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WBR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WBR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 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WBR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二、组建清算组企业破产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主持成立,WBR成员由法院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工商、WBR审计、经委、税务、物价、劳动、社保、土地、国资、WBR人事等部门组织,银行可派人参与。WBR其主要职责是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破产企业的善后事宜,WBR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三、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五日内组成,WBR立即接管破产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印章,WBR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四、处理善后事宜清算组依法接管破产企业后,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算、WBR估价、变卖、分配、决定是否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WBR交付属于她人的财产,WBR追收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宣告破产之日期间内非WBR法处理的财产。五、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完善后事宜、验证破产债权后,WBR在确定破产企业的财产的基础上编制财产分配方案,WBR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经过后交人民法院裁定。六、清偿债务清算组编制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后,WBR清算组根据方案的要求以现金或者实物偿还破产企业的债务。WBR清偿结果如果有剩余财产,在企业所有者之间进行再次分配。七、报告清算工作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清算组在接管破产企业后,WBR应定时或不定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清算工作的进度,向人民法院负责。八、提请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清偿完破产企业的债务后,清算工作结束,WBR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请求终结破产程序、解散清算组。九、追究破产责任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由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WBR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对责任人依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刑事处罚。十、办理注销登记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WBR清算组应当向原破产企业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终止其法人地位。十一、追回非法处分的财产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WBR发现破产企业有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非法处理的财产,WBR由人民法院负责追回,并按原清算组拟定并经债权人讨论,WBR人民法院裁定的方案分配,有剩余,企业所有人可进行再次分配。颁布的现行的《破产整理法》规定:“清算人在法院监督下管理破产财产、清算人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保持独立,居于二者中间处理破产事务。”二、破产清算组的组成《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这种规定的出现,可能是考虑到中国现有体制及状况,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给破产清算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且暴露出其弊端:一是这一规定将破产清算组的成员局限在两个政府部门,即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财政部门。破产案件一般都是涉及面广、极为复杂的案件,案件中的许多事务是这两个部门无法解决的,必须求助于其它的职能部门和专业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尽管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选用清算组成员时扩大了涉及面,但总是有碍于法律的规定,显得不完善,在相当的程度上影响了破产案件审理的质量;二是这些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部门的人员行政事务较多,往往没有时间和精力顾及清算组工作;三是这些人员往往不具有破产清算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工作上具有相当的盲目情,甚至感到举步艰难,从时间上、质量上影响清算工作;四是这些人员均系破产企业所在地的上级领导,往往偏向于地方利益,时不时地流露出地方保护主义的色彩,造成行政与司法相互牵制甚至冲突,不利于破产案件的公正处理,使得外地债权人权益得不到保障,因而意见纷纷。如T市某工艺品厂破产,以该厂主管部门镇工业公司及财政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将一些价值高的资产分配给本地债权人,而远在千里之外的债权人却分到价值低、体积大的破旧的设备,若运回单位,则运费基本与这些设备价值相当,不要又可惜。总之其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破产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调整。针对工作中出现的诸多这些实际问题,笔者认为对破产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构成的改革势在必行,方案及建议有三:(一)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从经注册登记的破产咨询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成员由组长从上述专业人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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