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发表日期:-09-02点击:3353 【编辑录入:admin】来源:城乡规划局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绵阳城市规划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在总结《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第三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块内的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专项保护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各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未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绵阳市城乡规划局。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七条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执行。第八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执行。 城市建设主要类用地兼容表 表2-1序号兼容性质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工业用地物流仓储道路与交通公共设施用地绿地R办公、文化活动其它BMWSUGA1、A2A6A3~A9(不含A6)1居住用地R--△×△××△△√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A×--×××△△√3商业服务设施B△△--×△△△√4工业用地M××△--√△√√5物流仓储W××△√--△√√6道路与交通S×××××--×√7公共设施用地U×××××△--√8绿地G×××××△△--注:1.√兼容、×不兼容、△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居住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则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必须提供集中绿地及全民健身活动场地;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用地时,为保证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其居住建筑的投影密度不得超过相应居住容积率所对应的居住建筑密度)。。 第九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独立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性质及用地面积;无需独立占地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第二节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 第十条 规划城区内按规划用地区位、地形地貌、交通条件、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划分为三类控制区,即:旧城区、新区和特殊控制区(详见附图一)。第十一条 特殊区域内地块的规划技术指标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第十二条 除特殊区域内地块外,旧城区地块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按已批控规执行;旧城控规中未明确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的地块,参照表2-3、表2-5及相邻同类性质地块经过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纳入旧城改造的地块,按市政府相关政策确定;旧城控规调整、维护,参照表2-2、表2-4、表2-5执行;新区地块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按表2-3、表2-4、表2-5执行。 旧城区居住用地、居住兼容其它类用地(坡度≤10%)的规划控制指标 表2-2 临规划道路条数或河流绿地地块大小X(㎡)临<12米路(容积率)(建筑密度)1条(容积率)(建筑密度)2条(容积率)(建筑密度)3条(容积率)(建筑密度)4条(容积率)(建筑密度)<不能单独开发,需与周边地块整合≤X≤3000(属小地块)只能修建低、多层居住,多层容积率≤,多层密度≤35%3000<X≤5000(属小地块)多层容积率≤,多层密度≤35%≤≤≤≤≤≤24%≤2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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