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除必须遵守《条例》外,还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未明确的条款以《条例》为准。 第四条 《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由本省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五条 交通标志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和辅助标志。 第六条 交通标线分为:车行道中心线、车道分界线、车行道边缘线、停止线、减速让行线、人行横道线、导流线、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接近路面障碍物标线、停车位标线、港湾式停靠站标线、出入口标线、导向箭头、左转弯导向线、路面文字标记、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路边线轮廊标。 第七条 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应按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制作和设置,不准自行增设其他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八条 有关单位需要在道路上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时,必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三章车辆 第九条 经批准制造、改装的机动车辆,由公安机关实行技术监督。严禁用维修配件拼装机动车辆。 第十条 机动车号牌必须按下列规定安装: (一)正式号牌、教练号牌、试车号牌应分别安装在车体前端中部或偏右和后端中部或偏左明显部位。(二)临时号牌、补牌证、移动证应贴在驾驶室前挡风玻璃的明显位置,无驾驶室的贴在车辆前部明显位置。(三)挂车号牌安装在车体后端中部或偏左明显位置。 第十一条 机动车保险杠除悬挂车辆号牌外,不准悬挂其他牌、匾。 第十二条 凡领有正式号牌的大型客车、客货两用车、货运汽车挂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挂车的车厢后面,必须按规定喷刷本车号牌放大号。两侧车门应喷刷单位名称或车主地址,并保持字迹清晰、完整。小型出租汽车必须安装“出租”字样的顶灯。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及其挂车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全挂车的牵引车和挂车之间及半挂车,必须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网。 第十四条 汽车半挂车、大型平板车、铰接式客车、电瓶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客运机动车不准拖带挂车;装载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不准牵引车辆和被牵引。非机动车不准牵引车辆和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十五条 发生故障的机动车被牵引时,除执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连接必须牢固; (二)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在五至七米;在雨雾、冰雪道路上应使用硬连接装置; (三)带挂车的拖拉机不准牵引。 第十六条 教练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摩托车、手扶拖拉机外,应安装专用有效的副制动器和副喇叭; (二)应悬挂教练车号牌; (三)不准乘坐非学习驾驶员或载物; (四)配载教练时,车厢上不准乘坐学员。 第十七条 各种汽车必须配备灭火器。 第十八条 拖拉机及其挂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 (二)挂车车厢不准自行接高栏板; (三)挂车(平板车)的长度、宽度不准超过公安机关核定的尺寸。 第十九条 车辆过户、变更、报废、停驶、复驶、补领牌证、转籍(转出或转入)必须按规定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第四章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除执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赤足或穿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 (二)不准戴耳塞、耳机收听广播或录音; (三)不准在车行道上停车与人攀谈; (四)视力矫正后符合条件的,必须配戴矫正眼镜。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按当地公安机关和本单位的规定参加安全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证被吊扣或暂时扣留期间,不准重新办领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变更工作单位、住址或转籍,必须按规定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驾驶非机动车除执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车行道上停车与人攀谈; (二)骑自行车不准坐在车座以外的任何部位。 第五章车辆装载 第二十五条 原生产厂设计(装)有行李架的大型客车载物时,载重量不准超过五百公斤,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四米,宽度和长度不准超出行李架,物品应捆绑牢固。客车车顶原生产厂未设计(装)行李架的,不准自行安装行李架,不准载物。 第二十六条 二轮摩托车载物,载重量不准超过七十公斤,载物时不准载人。轻便摩托车载物,不准超过四十公斤。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高度、宽度、长度超过《条例》规定时,应经公安机关批准,凭核发的《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载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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