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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业务操作指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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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操作指引业务简介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经济纠纷案件增多,诉讼已成为解决个人、企业之间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可是恶意当事人往往在诉讼期间转移、藏匿或以其它隐秘的方式处理财产,权利人胜诉后也难以实现其合法权益,法院的裁判成为一纸空文,因此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已成为律师和当事人的必然选择。诉讼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神情,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另一当事人的原因,其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间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当事人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诉讼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受理条件财产保全担保的对象为进行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包括: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出申请;诉讼请求合法且有法律依据;是给付之诉。证据来源清楚且能证明案件的事实;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标的物确为被申请人所有(如土地使用权)或由其享有收益;企业、个人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能力;有本公司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我公司规定的其它条件。申请人条件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付;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担保额度及标底物的范围担保额度最低要求标底物价值在30万以上。标底金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由风险管理部审批,高于100万元的担保保函须经风险管理部审核后,并申报主管副总经理;高于500万元须经风险管理部审核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高于1000万须总经理审核并报董事会。标底物范围及定义各类帐户。是保全工作者们的最爱。存款帐户、资金帐户、证券帐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已于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1次会议经过,自5月1日起施行)等,是具有明显财产特征的债权,诉讼保全经过银行或证券公司协助进行,具有操作简便、可靠性强的特点。(附1-8) 动产。传统意义上的动产,就是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办公用品等等,只要是转移占有不会损坏其价值的有体物,都能够归入动产范围,实践中还查封过大树、整个鱼塘里的鱼等。动产的保全一直是一大难题,主要因为保全的方式(除了扣押)不可靠,保管财产的责任难以界定。特定动产。航空器、船舶、车辆的保全有法律上特别的规定,传统民法又往往将其归入不动产一类,因此将其从其它动产中划分出来。(附9) 不动产。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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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