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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七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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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保险合同的解除所谓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一定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自始消灭保险合同的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成立后,因其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任意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依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事由,由保险合同当事人依其享有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而解除保险合同。它包括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解除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解除。投保人或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称为解约权。因解约权具有形成权的属性,所以只要权利人行使解约权,即产生保险合同的解除,无需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解约权或依法律规定的事由而行使,或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事由而行使,前者为法定解约权,后者为约定解约权。由于保险合同旨在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提供保险保障,因此在保险合同的解除上,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非依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是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上,自保险责任开始后,无论投保人或保险人均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因此,应由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方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是具有溯及力的,保险合同自订立时起解除合同效力。保险人的解约权虽为维护保险人的利益而设定,但保险人承担着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承担着危险发生时的赔偿责任。如保险人为其自身利益而行使解约权,则会造成被保险人利益无以保障。因此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原则上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后,保险人方可行使解约权。法定的保险人行使解约权的事由有:(1)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履行防灾减损义务的。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的。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如被保险人已经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如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4)骗取保险金给付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请求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5)人身保险中未达成复效协议的。因未按期支付保险费而中止效力的,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未达成人身复效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6)误报年龄超过限制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保险合同约定的解约事由,由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如财产保险条款中常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保险人的解约权应在法定事由或合同约定事由成立时行使,但以下两种情形保险人不得行使解约权:一是法律禁止解除的保险合同,合同当事人无论是否有法定或约定事由,均不得行使解约权。<保险法)第35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二是当事人的一方,对于他方应通知的事项而怠于通知的,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不问是否故意,他方得据为解除保险合同的原因。所谓应通知的事项,无论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都属于应当履行通知义务的事项。但是下列情形的事项除外:为他方所知的;依通常注意为他方所应知的,或他方无法推诿为不知的;一方对于他方经声明不必通知的。一、案例简介1998年10月11日,某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企业财产险附-加盗窃险,保险公司予以承保。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标的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为500万元;保险期,艮为1998年10月14日至1999年10月13日;保险费14000元,分三期付款,首期保险费5000元于1998年11月30日前支付;1999年1月30日前再付5000元,佘款于”99年4月30日前支付;付款方式为银行委托收款。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依约定通过银行办理委托收款,均被告知账户无款。后保险公司多次派员至企业催缴保险费,该企业以各种理由推托。1999年11月7日该企业仓库因电线故障引发火灾,烧毁库存物资和仓库房屋共计损失为100万元。火灾当日,该企业到保险公司缴付了全部保险费,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未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为由作出拒赔决定。某企业不服,向当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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