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制度为进一步推进海洋与渔业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行政执法质量,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促进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许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公开内容海洋与渔业权力运行的法律依据、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海洋与渔业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海洋与渔业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各项保障制度等内容。二、公开方式将本单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律依据、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通过XX区政务网、政务公开栏、有关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全面公开;制作成简便规范的宣传手册对公众进行宣传,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三、公开时间坚持定期公开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应申请公开与主动公开相结合原则。将本单位行使行政允许结果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公开,并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稳私的除外)。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权力运行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应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程序公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说明理由制度为确保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平、公正、合理,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XX区海洋与渔业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说明理由制度是指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的一项制度。第二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案件,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根据《XX区海洋与渔业办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手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第三条适用一般程序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必须在《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案件审批表》中对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作出详细说明;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XX区海洋与渔业办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手册》的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按照《XX区海洋与渔业办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集体讨论的,应对不予处罚、减轻或从重处罚的理由作出说明。经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经集体讨论研究小组讨论同意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第四条当事人对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告知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加重处罚。第五条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按照本制度说明行使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或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造成错案的,按照《XX区海洋与渔业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海洋与渔业网上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工作回避和听证制度回避制度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征收回避的适用范围和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完善回避的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312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行政处罚、征收回避制度适用范围:(一)实施行政处罚、征收的;(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三)群众投诉案件的查处。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一)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二)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三)与行政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第三条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承办单位应当予以记录。第四条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办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不得停止有关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五条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回避,由办领导决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有关单位负责人决定。第六条对当事人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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