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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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招股意向书附录发行人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南侧号股上市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股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股票简称:北人印刷股股票代码:股股票简称:北人股份股股票代码: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市推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日期:年月日康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一年度向社会公众增资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致: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众增资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增发”或“本次增发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参与本次增发上市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时,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均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律师声明如下:1、本所律师系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37号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及其本次申请增资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所律师保证为本次增发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增发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18Filekey8:Z10-KDB2001029--1-1康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增发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将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6、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的复印件、副本,且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无误;有关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则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依据。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增发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经审查,2001年5月16日召开的发行人2000年度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关于增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特别决议案》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取得了报请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增发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批准和授权。二、发行人本次增发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经核查验证后认为:1、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在境外公开发行的H股已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而其在境内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至今一直合法、有效存续,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有本次增发的主体资格。3、发行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发行人的财产或行为受法律约束的文件中并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本次增发无法完成的法律障碍。28Filekey8:Z10-KDB2001029--1-2康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增发上市的实质条件本所律师经核查验证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增资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所规定的实质条件。四、发行人的设立经审查,发行人成立于年月日,是经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体改生号文件批准,由北人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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