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张辉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几年来的理论探索、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于2001年7 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立足于计算机网络和网络域名的特点,根据民法学原理和我国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借鉴国内外处理相关纠纷的实践经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该司法解释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在计算机网络域名这一新的领域,设置了商标、商号等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机制,设置和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肯定了人民法院在审判具体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对商标是否驰名予以认定的原则,也肯定了域名的民事权益属性,提出了在涉及域名的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侵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条件和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这个司法解释的颁布与施行,必将对促进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对保障各级人民法院的执法统一,为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权利人提供更全面充分的法律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域名的有关说明
根据1999年9月《WIPO 保护驰名商标联合建议》对计算机网络域名所作的解释,域名是指代表国际互联网数字地址的字母数字串。每一个联入互联网的计算机都有一个特定的数码(四组用圆点隔开的阿拉伯数字),这就是数字地址,域名则是此类地址的便于记忆的替代品。域名至少包括两个部分: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顶级域名是用以识别域名所属类别、应用范围、注册国等公用信息的代码,例如“.cn”“.com ”等。二级域名是指域名使用者自己设计的,能够体现其特殊性,并据以同其他域名相区别的字符串。根据互联网的发展需要,各国还可以设计三级、四级域名等,以分别代表不同的地域或行业。一个完整的域名应当包括上述各级域名,但只有二级域名才是容易引起争议的那部分域名。
域名(指完整的域名)需要经过注册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域名注册实行“在先申请”原则,可以通过在线方式完成。注册机构在域名数据库中对被注册域名进行检索,如未发现与之完全相同的域名存在,则将被注册域名加入到该数据库中,表示注册成功。国际上对域名注册实行分级管理,例如:“.com”等通用顶级域名数据库由美国管理,任何国家的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注册,“. CN”和中文域名数据库由我国管理。目前,我国正在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域名注册体系:信息产业部是域名主管部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NIC)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对域名的维护、管理等工作;NIC 授权的各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办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再授权域名注册代理机构代为接受域名注册申请。此前,我国的域名注册、NIC完成。
域名与商标在注册机制上存在着较大差别。域名的基本功能是区别互联网上不同的计算机,面向的是网络系统本身。根据域名注册规则,域名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惟一性,相同的二级域名只可能存在于不同的顶级域名下。此外,只要两个域名之间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如只有一个符号之别,或者仅仅是相同符号在排列顺序上有所区别,便足以使计算机将二者完全区别开来,都可以获得注册。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面向的是相关公众。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并且依附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可以就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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