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本案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仲裁阶段的代理人。现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贵庭参考。一、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结合本案,正是由于被申请人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符合劳动保护的条件,致使申请人在工作中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罹患职业病。申请人于3月19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被申请人寄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3月20日被申请人签收,至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解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7月23日至3月20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经申请人计算,,×5个月=25208元。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由于被申请人未按申请人的实际工资()为申请人参保,导致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按照前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即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三、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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