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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八十三道.doc


文档分类:研究生考试 | 页数:约4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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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八十三道宋以后,京师所设小学馆与武学堂中教师称谓皆称之为“教谕”。至元明清之县学一律循之不变。明朝入选翰林院进士之师称“教习”。到清末,学堂兴起,各科教师仍沿用“教习”一称。其实“教谕”在明清时还有学官一意,即主管县一级教育生员。而相应府与州掌管教育生员者则谓“教授”与“学正”。“教授”“学正”与“教谕”副手一律称“训导”。于民间,特别是汉代以后,对于在“校”或“学”中传授经学者也称为“经师”。在一些特定讲学场合,比如书院、皇室,也称教师为“院长、西席、讲席”等。治安案例死记硬背是一种传统教学方式,在我硬背被作为一种僵化、阻碍学生能力发展教学方式,渐渐为人们所摒弃;而另一方面,老师们又为提高学生语文素养煞费苦心。其实,只要应用得当,“死记硬背”与提高学生素质并不矛盾。相反,它恰是提高学生语文水平重要前提与基础。一、姜某,男,43岁,无业人员。吕某,男,1989年3月1日生,某校高一学生。2019年3月6日至3月21日期间,姜某多次要求吕某在公共汽车上为他偷窃,每次所偷钱物均交给姜某,姜某会从中拿出一小部分给吕某作“零用钱”,作为对吕某奖励。而如果吕某稍有不满或者不愿偷窃,姜某便会拳脚相加,并威胁他如果不继续为其偷窃,就剁去其双手。2019年3月21日,吕某实施扒窃时,被发现,并被扭送到公安机关,经查,吕某共计扒窃所得人民币463元。唐宋或更早之前,针对“经学”“律学”“算学”与“书学”各科目,其相应传授者称为“博士”,这与当今“博士”含义已经相去甚远。而对那些特别讲授“武事”或讲解“经籍”者,又称“讲师”。“教授”与“助教”均原为学官称谓。前者始于宋,乃“宗学”“律学”“医学”“武学”等科目讲授者;而后者则于西晋武帝时代即已设立了,主要协助国子、博士培养生徒。“助教”在古代不仅要作入流学问,其教书育人职责也十分明晰。唐代,也是当朝打眼学官。至明清两代,只设国子监(国子学)一科“助教”,其身价不谓显赫,也称得上朝廷要员。至此,无论是“博士”“讲师”,还是“教授”“助教”,其今日教师应具有基本概念都具有了。[本题考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形]问题:姜、吕属何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姜某、吕某属共同盗窃行为。(2)姜某虽未亲自实施盗窃行为,但其指使吕某盗窃,且采取打骂相逼方式,以剁其双手相威胁,已构成“胁迫他人违反治安管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姜某应按盗窃从重处罚。(3)吕某行为构成盗窃,但其属于被胁迫违反治安管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二、某日,王某某因琐事与邻居郑某发生争吵,遭到郑某破口大骂。次日,王某某叫上自己弟弟到郑某家中,将郑某院中水缸、门窗玻璃等共计450余元东西砸毁。民警接报案后赶到郑某家中,将王某某传唤到派出所。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民警对本案进行了调解。经调解,二人达成协议,约定郑某向王某某赔礼道歉,王某某赔偿郑某损失400元整,三日内交付。但是三日过后,王某某并未实际履行。郑某催促时,他却向郑某宣称他是不会赔偿,而且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了,没有权力再管了。[本题考点:可以调解治安案件范围;不履行调解协议处理]问题:(1)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哪些案件可以调解处理?(2)王某某所称派出所无权再过问是否正确?为什么?参考答案:(1)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2)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王某某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公安机关仍有权对其故意损毁财物行为给予处罚,并告知郑某可以就民事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甲(A县聋哑人),因征地问题多次到国家信访局上访。一日,甲与家人乙、丙报着小孩丁(4周岁)又到国家信访局上访,经值班接待人员接待后不肯离去,甲继续在接待室内与接待人员拉扯、纠缠,并用随身携带榔头砸坏接待室桌面,造成接待秩序混乱,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作。上述情况被接待室监控拍到。值班人员报警后,甲逃到路上被巡逻民警抓获。后甲被A县信访局接回A县,A县公安局拟对甲进行治安处罚。[本题考点:证据收集;治安案件管辖;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处理;盲人与聋哑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问题:(1)办案人员应收集哪些证据?(2)A县公安局是否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3)对甲行为如何定性?应如何处罚?参考答案:(1)收集证据包括:甲陈述;乙、丙证言;信访局接待人员证言;围观群众证言;抓获甲民警证言;现场视听资料;物证如榔头、被损坏桌子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其他证据材料。(2)有。根据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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