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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建通200817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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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建通〔2008〕173号关于印发《常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和履行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常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通知抄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建设、施工单位常德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8年9月26日印发常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是指对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基础设施、园林建设、房屋修缮及土石方等工程的施工合同和施工作业分包合同的管理。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合同行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其具体工程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实施。各区、县(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发承包双方应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原则下,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第五条施工合同应当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三十日内签订。中标价即为工程合同价,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第六条提倡对工程实行总承包,并应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的部分业务分包给分包单位时,应征得发包方同意,并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应向总承包方负责,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第七条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第八条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查备案,并提交一份原件存档,各区、县(市)项目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备案:1、签订一方不具备签订合同主体资格和能力;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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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