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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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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行政责任制度一、为保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职权,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特制定本制度。二、计生办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规。2、制定并实施乡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3、建立健全计生工作制度,把好计划生育政策关,发放生育证,做好计生台帐和各种报表的填报,并进行分析、总结。4、做好计生对象工作,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调查处理有关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5、负责对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培训,加强计生政策的宣传教育,普及人口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指导乡计生服务所、计生协会、村专干开展工作。6、做好乡社会抚养费征、管、用工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为进一步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强化依法行政,推选政务公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为:审核计生有关手续和发放《生殖健康服务证》。落实计划生育行政奖励,提出计划生育行政建议。三、公示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为:《生殖健康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和发放程序。四、有关证件工本费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其标准。五、公开并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和检查考评工作纪律;2六、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七、对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的重点案件应认真落实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或张榜公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第一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1、依法追究的原则;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3、责任自负的原则;4、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5、重大教育的原则。第三条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1、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办理生育手续的;2、不按生育审批程序批准生育的;3、违反规定随意签发计划生育证件的;4、违反规定作出处罚或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5、不按时给被征收人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通知书,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6、贪污、私分、借支、挪用社会抚养费,不够刑事责任的;7、在查办计划生育案件时,接受当事人宴请或贿赂,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8、违反国家统计法规,在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检查中弄虚作假,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39、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侵犯公民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的;10、因技术服务或工作不认真,造成政策外生育的;11、对群众举报的行政违法案件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12、无故不按规定组织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或在调查、审核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更改有关材料,造成政策外生育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第五条由于执法人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而导致作出错误决定的,由执法人负责。第六条作出处理决定的领导对执法人的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人和执法人分别承担责任。第七条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执法过错的,同领导者承担从重追查责任。第八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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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