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方法》。、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的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乐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平方米)5001000200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编制特大城市的中心区详细规划、城市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容积率等非强制性指标作适当调整,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规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该基地允许建筑容积率)。、容积率上限指标建设类型建筑密度(%):1、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江苏省位于2类气候区的城市包括连云港、徐州的全部辖区,宿迁大部(泗洪除外),淮安北部(涟水),盐城北部(滨海、阜宁、射阳);位于三类气候区的城市包括扬州、泰州、南通、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的全部辖区,盐城大部(滨海、阜宁、射阳除外),宿迁南部(泗洪)、淮安大部(涟水除外)。2、城市新区、旧城区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3、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建筑的建筑基地达到居住组团及以上规模时,采用居住用地控制上限指标的,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4、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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