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之全面解读——娄秋琴律师《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月25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过,相对于刑法的前七次修订,这次修改的范围最广,条文最多,娄秋琴律师经过对照原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八)》的条文,简单地就修订的内容提纲挈领地进行了一些梳理和个人解读,仅供各位同仁参考。一、确定了高龄老人犯罪从轻处罚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此次刑法明确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还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二、首次将“社区矫正”的概念纳入刑法此次刑法明确规定对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删除了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假释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的规定。三、将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提升到25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这大大提升了原来减为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四、人民法院判有权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能够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是此次修正案新增的规定。五、进一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人道关怀不满十八周岁犯罪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按累犯论处。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其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六、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外,此次刑法还增加了两类犯罪分子,一是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分子,二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她们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能够按照累犯论处。七、明确了坦白从轻处罚的原则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可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能够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能够减轻处罚。八、有期徒刑的刑期提至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虽然仍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此次刑法将原来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不能超过二十年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区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刑期仍为不能超过二十年;但如果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刑期则修改为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九、进一步细化了宣告缓刑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够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除了累犯不适用缓刑的规定外,此次刑法同时还增加了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的规定。十、提高无期徒刑、死缓实际执行的刑期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将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从不能少于十年提升至不能少于十三年。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明确规定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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