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税收管辖权第一节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原则第二节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第三节居民管辖权第四节公民管辖权第五节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与实施第一节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原则一、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taxjurisdiction),是指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权力。特点:(1)独立性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2)约束性国家主权行使范围一般要遵循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因此,一国的税收管辖权在征税范围确定上也必须遵循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二、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1、属地原则(territorialityprinciple),是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地主义或属地主义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政府有权对来自其领土范围内一切所得或经济行为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传统领土“四空间说”。领土: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领空以及拟制领土(船舶和飞机等)。由领陆、领水、领空等构成的全部领土空间范围就是该国的税收管辖权行使范围。领陆:即国家领有的陆地及其地下层;领水,即陆地地域以内的江、海、湖等内水及其地下层,以及环绕国家陆地一定宽度的海洋水域及其地下层;领空,即领路和领水上空;拟制的领土,即国家领有的船舶和飞机。2、属人原则(personalityprinciple)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人主义或属人主义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政府只能对该国公民或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征税,而不论他们的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公民: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居民:是指居住在本国境内并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居民的范围可以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以及具有双重国籍和无国籍的一切人员。目前世界上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依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形成了三类税收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或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三、税收管辖权与各种税种之间的关系1、所得税与税收管辖权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是对物征税,依据是某项所得发生的事实。实行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行使单一的地域税收管辖权。综合税制是对人税,实行的国家一般按属地和属人这两个原则来确立税收管辖权。2、财产税与税收管辖权一般财产税,包括遗产税、赠与税等财产转移税,属于对人税,因此实行的国家按属人原则征税。特别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某一类或某几类财产价值,是对物税,征收过程中一般都只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3、商品税与税收管辖权商品税属于对物税,各国一般都按属地原则确立商品税的税收管辖权。第二节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一、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定义(ejurisdiction),又称地域管辖权(areajurisdiction)是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只对来自或被认为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征税权力。在同样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中,仍然会存在对收入来源地会有不同看法的情况,在具体处理中很难把握。例如:对外国公司的国际贸易所得归属,各国时常存在争议。二、收入来源地的确定——是否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关键收入来源地(e),即纳税人取得收入的地点,它是一国政府对纳税人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依据和标准。不同性质的所得的来源地的确定标准不同:(一)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1、“常设机构”为判定标准(大陆法系国家标准):如果一个非居民(或非国籍)公司在一国境内设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常设机构,那么该国就可以认定该公司有来源于该国的经营所得,可以对其行使地域管辖权课税。常设机构的确认常设机构(permanentestablishment即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总的来说,常设机构可以分为四类:机构、场所类常设机构;工程、活动类常设机构;人员劳务类常设机构和代理类常设机构。在判定对方是否构成中国的常设机构时,首先应进行正确归类,因为每一类常设机构的认定有其自身的标准。 机构、场所类常设机构:只要符合营业性、固定性和长期性的特征,就可认定为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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