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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教育培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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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教育培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doc福建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教育培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2011年12月15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福建省青年律师的教育培养工作,提升青年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技能,促进青年律师健康成长,保障我省律师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全国律协发展纲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宗旨和目标】:按照“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基本要求,教育和培养青年律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通过对青年律师思想上的引导、业务上的指导、经济上的扶持,使青年律师在政治素养、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各方面得到综合发展和全面提高,以保障律师队伍的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第三条【对象】,是指执业年限不满3年且年龄在35周岁以内(含35周岁)的专职律师。对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的实习指导、教育和培养,参照本指导意见实施。、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中的青年律师可参加本省各级律师协会举办的教育培养活动,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接受同等的教育培养,但不享受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各项经济资助。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四条【主体范围】、各律师事务所是青年律师教育培养工作的责任主体。。,也是自觉接受各级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和资深律师对其进行教育培养及自我教育培养的义务人。第五条【律师协会】,指导、监督全省青年律师的教育培养工作。、省直分会、以及律协联络组(以下统称基层律协)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本辖区青年律师的教育和培养工作,并对各律师事务所落实青年律师教育培养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监督,督促各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本所青年律师教育培养工作制度。,全面负责本辖区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的教育培养工作,并将青年律师工作机构作为青年律师自我教育、发展的活动平台,吸收优秀青年律师参与本基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机构的工作,以增加青年律师工作机构的活力。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主任是本所青年律师教育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所青年律师的教育和培养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落实。、后备力量,是律师事务所健康可持续发展基本保障的意识,树立重视青年律师教育培养的发展理念,将青年律师教育培养纳入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通过制定或分期制定下列工作规范,建立健全相应的青年律师教育培养制度,以实现或逐步实现对青年律师培养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青年律师培养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对青年律师政治思想、执业理念、执业操守、道德品质以及执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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