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解决医疗纠纷的第一选择李绍义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关键词:司法鉴定医疗纠纷随着越来越多的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司法鉴定的作用与地位正在逐步提高。司法鉴定正被越来越多人民群众所认识并得到认可,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要求也随之逐步提高,医患关系的正确处理直接关系着构建和谐社会能否顺利进行一大问题。当前,医疗机构主要经过医患双方协调,更多的是无论医方是否存在过错都以医方向患方作出巨额赔偿收场。其后的社会效应更越发不可收拾,作为患方,只要有损失,无论对医疗服务满意不满意,将以纠集多人聚众闹事,索要高额赔偿为模式,大肆经过新闻媒体诉说患方种种困难,获取群众的同情之心,医方为求平安和谐,消财免灾,最终的代价是巨大。现如今,国家决策层为体现十七大精神,为把中国建设成为现代化、法制化国家的意识加强,不但从立法角度上,而且从各层次、各方面都在不断强化依法治国的理念,司法鉴定的出台就是一项非常典型的利民、惠民政策,它为医疗纠纷双方主体创造了解决医患纠纷的一大平台。既往,医疗纠纷仅仅局限于患方对医方医疗行为而提出的要求调解或医疗事故鉴定,现在别开生面的司法鉴定正初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正被人们更多地认识和接受,逐步将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第一选择,这一趋势与前景将只是时间上和认识上的问题。一、何谓司法鉴定?何谓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也称司法技术鉴定,是指受理医疗纠纷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或委托有关鉴定机关,对医疗纠纷的有关问题进行技术上的审定。对医疗纠纷进行司法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中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司法技术鉴定中,法院委托的鉴定机关能够是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也能够是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组织的鉴定机构。上述鉴定组织或机构受法院委托做出的鉴定属于司法技术鉴定。何谓医疗纠纷?在医疗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或履行结束后,医患双方可能会因医疗后果不尽人意而产生争议。对于这种争议,有的称为医疗纠纷,有的称为医疗事件,有的称为医疗事故,有的称为医疗差错,另外在相关事件的法律处理中还将涉及一些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名词概念。这里有必要对几个法律概念加以界定和区分。(1)医患关系医患关系又称医患法律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医患关系指医师与患者之间因疾病的诊疗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这里的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这里的患者指因疾病而接受医师诊疗的自然人。患者因疾病接受医师的医疗服务,即形成医患关系。广义的医患关系中,医方不但指医师,还包括医疗技术人员、护理人员、管理人员以及这些人员所在的医疗机构或医疗单位;患方不但指患者,还包括患者的近亲属、监护人和所在单位。因此,广义的医患关系是指以医师为中心的服务群体与以患者为中心的被服务群体基于医师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基础上而形成的法律关系。(2)医疗行为医疗行为指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诊断、治疗、预后判断和疗养指导等综合性服务行为。医疗行为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疾病的检查、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注射、给药、处方、病历记录、疗养指导,等等。在医患关系中,医方所承担的义务是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所具有的权利是请求医方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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