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赔偿案1997年8月23日早,被告郭维栋到大齐村找李中斗后,又约原告温国良一起到田屯集帮其买牲口。临散集时,李中斗碰到被告何瑞彷卖骡子,原告便和李中斗、被告郭维栋与被告何瑞彷商议买骡子的事,因价格有争议未果。而后几人便坐被告何瑞彷的骡子车去被告何瑞彷的家,途中由被告郭维栋赶骡子车,也有讨价还价之情节。到被告何瑞彷门前,何将骡子卸下拴在柱子上。而后几人便商议价格,最后以1300元成交。被告郭维栋将点好的1300元交原告,原告点钱后转交给被告何瑞彷。交款后,被告何瑞彷将骡子笼头扒下,用自家绳子拴在骡子的脖子上,另一头拴在被告郭维栋的三轮车后。临走时,原告在骡子右侧用手拍了一下骡子,骡子便踢了原告一下。原告当即对何瑞彷说:“你也不对劲,骡子有蹶子,你咋不告诉我们呢?把我踢了,不买了”。被告何瑞彷随后将1300元交给坐在三轮车上的赵素秋,赵将款交还被告郭维栋。原告被踢伤后,即被送至锦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7天,;;。;住院期间二级护理,其它损失为457元(误工工资7元×24天=168元,伙食补助5元×17天=85元;护理人员工资7元×17天=119元,护理人伙食补助5元×17天=85元),。原告出院后,经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伤残补助费应为3520元。原告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我在被告何瑞彷家买骡子时,在双方谈价格时被何瑞彷的骡子踢伤,住院治疗18天,。后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何瑞彷答辩称:我收钱后将骡子栓在原告方的三轮车上,临走时原告拍了一下骡子,骡子将原告踢伤,原告提出不买了,我又把钱退还。原告被踢伤是在买卖成交后发生的,且原告拍骡子被踢,原告有过错。原告应自行负担损失。郭维栋被法院追加为被告,其辩称:追加我为被告于法无据。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我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原告的伤是在买卖中造成的,是由于何瑞彷的欺骗和疏于管理的原因,应由何瑞彷承担责任。「审判」凌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何瑞彷系骡子的饲养人、管理人,在买卖中其虽已收买方的款,但因骡子踢人,原告方将款索回,不能认定买卖已成交。被告何瑞彷在交易中隐瞒了骡子有蹶的情节,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郭维栋委托原告为其买牲口,原告为避免其受损失,拍骡子以试骡子是否有脾气而被骡子踢伤,郭维栋作为受益人应负一定责任。在交易后,原告拍骡子而被骡子踢伤,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骡子会踢人,因此对赔偿后果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该院于1998年5月20日判决如下:,。。「评析」在买卖骡子过程中,被告何瑞彷是骡子的卖方,应将骡子有蹶的情节告知买方,使买方引起注意,对骡子有一定的防备心理,避免被踢伤。而被告何瑞彷却未告知原告温国良这一情节,致使原告温国良为试骡子脾气去拍打骡子而被踢伤,何瑞彷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郭维栋是骡子真正买主,他委托原告买牲口,原告是为避免被告郭维栋遭受损失去拍打骡子,试骡子是否有脾气,所以,依据《中
一则赔偿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