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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电大毕业论文.doc


文档分类:高等教育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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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电大毕业论文★★★★【本专业论文,请直接找这位枪手QQ:1210734023包过关】学校:开封电大专业:法律本科学号:041030003姓名:赵志宏目录一、内容摘要………………………………………..1二、关键词………………….……..…………………..1三、正文……………………………………….………11、合同诈骗犯罪的客体及对象…………………22、关于合同诈骗罪主体的认定……………….………33、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目的………………………….64、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8四、引用文献……………………………….………….10浅论合同诈骗罪[内容提要]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也包括公司财产所有权,对象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也包括无形财产中的知识产权、违禁品、非法取得财产等。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主观方面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这也是与民事欺诈的最主要的区别。客观方面,行为实施了一系列的欺诈行为。[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单位合同诈骗罪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伴随着合同制度的产生而发展出现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它除了具有诈骗罪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特有的性质,它的主要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诈骗犯罪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它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主观方面为故意且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由于合同诈骗犯罪是合同制度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在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合同作为经济交往的手段,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也日益突出,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本文就对合同诈骗罪的一些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述,以供司法实践予以参考。-1-一、合同诈骗犯罪的客体及对象合同诈骗犯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复杂客体,它侵犯的客体包括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公司财产所有权,对象则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财物的种类多种多样,在这里我们主要探讨的是不动产、无形财产中的知识产权、非法取得的财产等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对于不动产能否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问题,自古以来就是刑法理论争议的问题,但从近现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立法将此纳入了财产犯罪的对象。如《日本刑法》第235条规定了侵夺不动产,《意大利法典》第631条将“意图占有他人不动产之一部或全部,而移动或变动境界者”规定为犯罪,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的学者也提出了将不动产纳入诈骗罪的对象。虽然在司法实践中,骗取不动产案件极为少见,但不能排除其可能性,为了对此类案件的发生,弥补立法的空缺,再者,在理论上《刑法》也没有将不动产排除在合同诈骗罪对象之外。所以,我们应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对象应包括不安动产。对于无形财产中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行为人骗取这些知识产权给权利人的权利造成的侵犯,完全可以以侵犯知识产权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通过签订、履行合同而骗取此类知识产权的载体较大拒不退还的,也可以以合同诈骗罪处罚,但这时的犯罪对象已变为作为有形物品的载体。至于专有技术,过去有关司法解释曾一度将其规定为财产犯罪的侵犯对象。但我国现行《刑法》第219条专门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该条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果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可见,立法将专有技术纳入了商业秘密罪的对-2-象范畴。因此,再将其视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已极为不合适。对于由于走私、诈骗或者其他非法活动所得的财物是否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有些学者认为:公民个人的财物仅限于合法财物,即公民的非法财物1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另有一些学者则认为:公民个人的非法财物就公民个人对财物的实际占有而言,为非法占用,构成对所有权的侵犯,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我们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其背后仍存在权力义务关系,理所当然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后一观点更为妥当。但是这不是对财物持有人非法行为的保护,而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收入应当没收归公,非法占用他人非法取得的财物,实质是对国家财产的侵犯,对此,国家当然要进行刑事追究。对于违禁品,我国法律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拥有,也禁止自由流通。违禁品能否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我国的司法实践大都持肯定态度,如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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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