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区国有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国有公司监督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对国有公司的监督管理行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金牛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公司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国有公司及公司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区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二章国有公司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金牛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有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国有公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制定国有公司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改革和重组;(四)依照规定向所出资公司派出监事会或监事;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六)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七)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国有公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发展; (二)探索有效的国有公司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四)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五)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第八条向本级政府报告国有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第三章公司负责人管理第九条公司负责人任免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由区委组织部商区国资局工委提出推荐意见,由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按法定程序任免;(二)国有独资公司的副董事长、董事、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由公司董事会提名,由区国资局按法定程序任免;(三)区国资局依照公司章程,向国有控股公司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四)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任期为3年,若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按任免管理权限审批。公司负责人可实行交叉任职,对在同一公司任期满两届的原则上应予交流。第四章国有公司业绩考核第十条区国资局应当建立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会同区委目督办、区政府目督办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公司融资计划、建设项目计划、财务计划等对公司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年初由区政府或授权部门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或《工作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其他负责人签订年度工作目标。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第十一条年度内,如因国家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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