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单位评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全省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贯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规范标准化管理单位评定工作。根据省消防联席会议《关于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创建活动的意见》(苏消联[2007]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创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单位的评定工作。第三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单位评定要素分为A、B、C三类,其存在缺陷分别为A类缺陷(严重缺陷)、B类缺陷(重缺陷)、C类缺陷(轻缺陷)。A类要素为否决项;B、C类要素为综合评定项(详见《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单位评定细则(试行)》)。第四条下列单位不得申报评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单位:1、存在A类缺陷或依据公安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2、至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发生消防违法行为的;3、至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发生过亡人火灾或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第五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成立由公安消防机构领导为组长,相关行业部门专业人员为成员的评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标准化管理评定的组织实施。各地可建立评定成员库,对单位评定时随机确定评定成员。第六条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单位评定时,应当开展自评,并依据自评结果填写《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单位评定申报表》(样式见附表),附上相应的材料,向负责管辖的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受理评定申请后,在15日内组织评定成员,依照《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单位评定细则(试行)》,进行书面材料审查和实地检查,并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第八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单位分为示范单位、达标单位两个等级。第九条综合评定得分在160分以上的为达标单位,得分在180分以上的可参与评定示范单位。第十条示范单位评定工作实行复核制度。复核工作由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采取资料审查或现场复查的方式进行。2007年度的评定工作中,示范单位数量不得超过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单位总数的5%。第十一条未通过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单位评定的,经完善改进后,单位可以提出复评申请。复评申请应当在6个月之后提出,复评工作由原评定机构组织实施。复评仍不通过的,一年内不得再提出评定申请。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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