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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赵老师的信.doc


文档分类:研究生考试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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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学们好!这是我每节课的第一句话。每当我站在讲台上向同学们问好时我都非常激动、兴奋、自豪。这是我的工作,我要把我认为最精彩的、对你们最有用的知识、思想告诉你们。每当看到同学们目不转睛、倾心聆听的神态,我的满足、幸福之感会油然而生。我爱我的工作、我爱我的学生!同学们!民法是法学的基础学科,没有好的民法基础,其它学科不可能学好。民法是个思维工具,大脑中没有民法元素,就无法进行基本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表达。希望你们热爱民法、学好民法。学好民法要做到三点:一是多看书,看教材、著作和论文;二是认真听讲,老师是个活教材,老师将其一生的知识、经验通过课堂讲授传给你们。你们应当好好珍惜。机会难得,稍纵即逝;三是勤于思考,对于听课中和自习中遇到的问题,要多琢磨回味、讨论、辨析。马上到期末了。债法部分的复习范围和方法为:范围限于课堂讲授的内容及与此相关的教材内容。方法为看笔记、读教材,还要看相关的发条和司法解释。下面是我关于债的保全和担保讲义看了对你有帮助,最好写个读后感。附:债的保全与担保在民法理论上,广义上的担保,包括一切有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针对一般债权人债权保护的手段为一般担保,如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及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等。针对特定债权人债权保护的手段为特别担保,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制度均属特别担保。因而,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都是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制度。本节论述的债的保全和担保均属广义上债的担保范畴。二者区别在于,前者为一般担保,后者为特别担保。一、债的保全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负责,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因而债务人的财产是对债权人负责的责任财产。该责任财产是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物质担保。为了避免该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害及债权,法律设置了债的保全制度。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民法中,债的保全表现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制度。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不同,其主要特点有三:第一,产生不同。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依法律规定产生,债的担保主要依合同产生(留置除外);第二;保护的对象不同。债的保全保护的是一般债权,所有债权人均依法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债的担保保护的是特定债权,只有设置了担保的债权人才享有担保权利。第三,债的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债具有相对性,债的保全赋予债权人干预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的限制,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一)代位权1、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2、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没有实现,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这是代位权成立的前提。(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然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从该到期债权的内容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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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