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召开及业委会成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余建〔2008〕94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物业服务行业整体服务水平,逐步解决好业主大会召开及业委会选举成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根据市房管局相关操作意见,结合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拟制了《业主大会召开及业委会选举成立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业主大会召开及业委会成立工作指导意见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房地产 物业管理 通知抄送:各镇乡(街道)、社区。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5日印发 业主大会召开及业委会成立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规定,参照杭州市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以下业主大会召开及业委会成立工作指导意见。一、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1、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2、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二、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成(一)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社区。前期物业管理单位未书面及时通知社区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其通知。社区接到通知后30日内,在街道领导下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二)筹备组由社区代表1名、业主3名、建设单位代表1名组成;社区、建设单位各1名成员,由其单位委派;业主由社区负责推荐。筹备组名单确定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三)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一般30日内,在当地社区的领导并召集下,做好各项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7、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换届的,在届满2个月前,本届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社区,在社区领导下、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由社区督促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督促后2个月,仍不能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的,社区负责成立由社区领导的,社区、业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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